近日,营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营山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药店货架上摆放的保健食品“益生菌粉”说明书上标注的适宜人群是肠道功能紊乱者、免疫力低下者,保健功能是调节肠道菌群,增强免疫力,在其旁边POP宣传页上标注的是“正和祥、益生菌、适应人群(1.功能性腹泻或便秘人群,2.乳糖不耐受或牛奶过敏者,3.炎症性肠病患者,4.免疫力低下人群,5.中老年人)”;“养生堂牌B族维生素片”说明书上标注的适宜人群是需要补充B族维生素的成人,保健功能是补充B族维生素,在其爆炸卡上标注的是特价:78元/瓶,一片补充8种B族维生素,特含叶酸,生物素,烟酰胺,泛酸,成分全,含量高,以更好的品质守护熬夜;药品“健脾八珍糕”说明书上标注的功能主治是健脾益胃,用于老年人、小儿及病后脾胃虚弱,消化不良,面色萎黄,腹胀便溏,在其爆炸卡上标注的是99元/2盒,健脾益胃除湿气,汉方瑰宝,皇家糕方,口感香甜,吃饭香,身体棒。
经查,爆炸卡和POP宣传页上的内容是店员为宣传和销售产品编写,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