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罗马委员会颁布了功能性胃肠病(FGIDs)罗马Ⅳ诊断标准,将FGIDs定义为以胃肠道症状为表现的肠-脑互动异常,主要更新如下。
(1)将一些诊断中的“功能性”删去,改用更贴切的诊断来突出肠-脑互动异常在FGIDs中的作用;(2)增加了包括反流高敏感、麻醉药肠道综合征、阿片药相关便秘、大麻素呕吐综合征等新的诊断;(3)根据流行病学研究结果,调整各FGIDs诊断标准中症状的阈值,使之更具临床意义;(4)删减一些诊断;(5)将“慢性特发性恶心”和“功能性呕吐”合并为“慢性恶心呕吐综合征”;(6)定义了以腹痛及大便性状改变为主要表现的功能性肠病症状谱。功能性便秘与肠易激综合征(IBS)便秘型、功能性腹泻与IBS腹泻型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腹痛,而患者在不同时期腹痛的程度可能发生改变,从而诊断也可能从一种功能性肠病变为另一种功能性肠病;(7)修改了IBS诊断标准,删去原标准中的“腹部不适”,仅以“腹痛”作为IBS的关键诊断标准,从而减少由于不同文化背景导致的对“腹部不适”的理解误差,新标准比原标准更加严格。对诊断IBS各亚型的粪便性状比例进行调整,降低了混合型IBS的比例。
新的罗马Ⅳ标准颁布以后,我国消化科医师在学习与实践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困惑,如何把握罗马Ⅳ标准的临床应用成为临床重要问题。
首先,罗马标准的初衷是为了统一FGIDs的定义及诊断标准,使得世界各地的学者能够使用统一的标准进行流行病学、临床研究及新药疗效评价,研究结果更具可比性。在临床实践中对于症状频度及严重程度未达到罗马Ⅳ的诊断标准的患者,我们可以按照患者的主要症状进行相应的诊断及治疗,不必拘泥于是否完全符合罗马Ⅳ标准。
其次,我国的疾病谱、医疗费用、医疗环境等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我国FGIDs临床诊治建议参考年颁布的中华医学会消化病学分会胃肠动力学组及功能性疾病协作组制定的我国《功能性消化不良诊治专家共识意见》及《肠易激综合征诊治专家共识意见》。对于今后进行的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研究及新药疗效评价,建议参照罗马Ⅳ标准,以便学术交流及文章发表。
最后,中西方不同饮食因素对于FGIDs症状的影响,中医药在FGIDs诊治中的作用,均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来源:中华医学信息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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